规章制度

北京戏曲艺术职业学院高职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2005年3月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北京戏曲艺术职业学院全日制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院以培养复合应用型艺术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学生管理遵循以一切为了学生为出发点,以严格管理为主策略,以育人成才为目标的原则。落实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要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要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要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要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取得我院学籍的高职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学院按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3、按照国家政策申请助学贷款;

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

学历证书;

5、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

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取得我院学籍的高职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2、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4、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5、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通知的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两周以上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两周以上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高职学生学制为2年。在校期间,学生应当参加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教学实践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评定分为百分制和等级制,等级制分为优、良、及格、不及格,凡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应参加补考。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班主任写评语等形式进行。

学院为不开设基本功训练课程的专业,开设体育课。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学生学年所修课程经过补考仍然有5门以上(含5门)不及格的应留级。

第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可以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由拟辅修专业所在系批准,并作教学安排。辅修课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册。

第十六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学校可根据违纪情节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决定是否同意其参加补考或在毕业前对该课程进行补考。

第十七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按旷课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根据社会需求和个人实际情况,学生在入学第一年内可以申请在校内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拟转入专业所在系组织对学生的专业考察,提出意见,由校长办公会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由于艺术专业特殊性和学制所限,学校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条 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2年。学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为4年。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二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办完手续3日之内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除学校统一上保险赔付部分,其余由学生及家长承担。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前一学期放假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由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 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1、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2、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4、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超过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6、本人申请退学的;

7、一学期累计旷课50节以上者。

第二十五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北京市教委备案。

第二十六条 退学的学生,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七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办理。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经补考仍有不及格的,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可以参加补考、重修,补考或重修及格后可换发毕业证书,但累计学习时间不得超过在校最长学习年限。换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将每年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市教委注册、备案。

第三十二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明。

第三十三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四条 学院全力维护校园正常秩序,通过制定各种规章制度和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学生的安全,保证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三十五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出版、印刷、散发未经学校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院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三十八条 学生可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须按学院有关规定向院团委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学生团体应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研、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须在不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下进行。

第四十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院将社会实践、社会服务纳入学生培养计划,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须遵守法律法规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一条 学生不得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须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依法劝阻或制止。

第四十二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须遵循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三条 学生入校后须按学院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学院原则上不准许学生在外租房居住。住宿学生要服从宿舍管理人员的安排和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四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艺术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五条 学院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德艺双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和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进行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对表现突出的学生,学院将推荐参加市级以上各种评优活动。具体办法详见《北京戏曲艺术职业学院关于评选优秀学生和先进班集体的办法》和《北京戏曲艺术职业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四十六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要与学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四十七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院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环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合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详见《北京戏曲艺术职业学院学生(高职)违纪处分规定》。

第四十九条 学院对学生的处分程序,执行北京市教委《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若干规定(试行)》。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

第五十条 学院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一条 学院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须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五十二条 学院对学生做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五十三条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五十四条 学院成立由院领导、学生处负责人、教务处负责人、各系政治辅导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五十五条 学生如对学籍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院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五十七条 学生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八条 从处理或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在复议期间,原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五十九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从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书或者经复查维持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书送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院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学院办公会。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其它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