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北京戏曲艺术职业学院学生校内申诉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2005年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依法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学生处设立办公室,设委员9名,由院领导、学生处负责人、教务处负责人、各专业系政治辅导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学院取消其入学资格、对其进行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院接受全日制教育的本科、高职和中专学生。

第五条 学生按照依法、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六条 学生就同一事件向学校申诉以一次为限。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

第七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取消其入学资格、对其进行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决定有异议的,须在接到学院决定书或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提出申诉。

第八条 受理申诉的机关是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九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院做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学号、联系方式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相关文件和证据;

(四)申诉人签名和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三章 申诉的处理及撤销

第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复查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充分或者处理不当需要改变原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受理申诉的机关要将申诉的复查决定以书面的形式及时送达申诉人。

第十三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四条 在未做出申诉复查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诉的机关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2006年1月1日执行。学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北京戏曲艺术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